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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於10月13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人力相關法規,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,增列多元認定申請資格及簡化75歲以上長者及領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重新聘僱看護移工流程,不必再往返醫療機構重複評估失能情形;另回應產業人力需求,鬆綁中階技術人力資格規定,及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,協助解決缺工問題。
勞動部表示,修正兩大重點包括:(一)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,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;擴大重新招募免評對象,放寬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為75歲以上長者或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評。(二)擴大留用中階人力,放寬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6年以上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、新增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,並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增加林業、畜牧及養殖漁業等工作。
勞動部說明,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對象,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:(一)使用長期照顧服務(居家、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)持續6個月以上;(二)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(CDR量表≥1);(三)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,包含: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,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、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,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。另外,也簡化申請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的流程,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為75歲以上長者,以及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,免除反覆再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的困擾。
在擴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修正規定有三個重點,包括:(一)放寬同雇主同移工「累計」工作6年以上即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,鬆綁現行須達「連續」工作6年的工作年資條件限制,解決實務上移工與雇主聘僱關係因各種因素中斷,事後移工返鄉後再入國受聘僱於同一雇主,卻因聘僱中斷不符連續工作年資無法轉任中階技術人力、影響人才留用的困難;(二)新增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,除協助營造業者留用公共工程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且具技術經驗、熟悉我國營造工程環境的優質營造移工外,也對接今年6月15日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未來具技術能力時,後續皆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;(三)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,納入林業、畜牧及養殖漁業工作,並調整僱用員工10人以下的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上限,以1年僱用國內員工平均人數25%核計。
本次也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,刪除機構達100床規模分級採計護理人員人數的規定。解決現行床位數達100床以上的機構,在核計可聘僱機構看護移工人數時,本國護理人員每1人僅能以0.5人計算的問題,修正規定後將可衡平核給機構看護移工名額,不應因規模大小有所差異。
勞動部表示,本次修正規定,已多次與民間團體社會對話,並與衛福部、經濟部、教育部、內政部及外交部等跨部會協商,透過法規調整務實回應人力需求,協助產業進用人力紓緩缺工困難,並減輕家庭照顧失能者的負擔。